刑事诉讼法第六课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预习资料

(一)课前PPT

(二)课程提纲视频

  •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二、课程资料

(一)文字教程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点击展开)
  • 基本原则的作用与特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基本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基本规律,也就是说将比较抽象的刑事诉讼的一些目的价值和它背后反映出来的规律展现出来。其次,基本原则为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的程序来提供理论上的基础,换言之,基本原则指导诉讼制度的构建。第三,基本原则对诉讼行为提出指导和规范。
  基本原则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承上启下,它处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理念之下,但在具体的制度程序之上,可以说基本原则就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精神的一种体现。
  第二个特点是普世稳定,由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规律,它是具有普世性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普世价值,在这种普世价值的影响之下,基本原则也是应当比较稳定的。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我们并不赞同完全照搬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每一个国家都可以结合他自己国家的特点,它的国情来建设有自己特色的这样一种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这是对的,但是不能因为我们具体制度的不同,而否认在刑事诉讼当中是存在共同价值的,发现事实,惩罚犯罪,在这个过程当中,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人的基本尊严。
  第三,基本原则具有兜底指导的特点。因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不可能设计得非常完美,总会因为时代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或者立法上会存在一些漏洞。当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发现立法有漏洞怎么办?就必须依靠基本原则来进行弥补。因为基本原则他对诉讼活动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它的位阶高于诉讼程序,所以当我们的诉讼程序已经不能体现刑事诉讼的理念和规律的时候,我们就应当援引基本原则来对这样的制度进行改变。

  • 基本原则的应然体系

  既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具有承上启下性和普世性,它就有一个应然的体系,这个体系是什么样的?我们就需要从刑事诉讼的目的出发来看一下它应该有哪些原则。
  首先我们将刑事诉讼的目的拆分成三个方面:事实发现;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
事实发现当然蕴含着惩罚犯罪的目的,因为我首先要发现事实,我才能惩罚犯罪,这是我们所讲的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目的。
  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因为我保障人权是通过对于公权力的制约进行的。制约公权力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私权利,这两个目的它都是刑事诉讼独立价值或者说内在目的的这么一种体现。

事实发现与基本原则(点击展开)
  • 事实发现目的与基本原则

  首先我们来看事实发现,事实发现我们通过什么东西来发现事实?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发现事实的手段是不一样的。神判时期最早是通过解读神的意志来发现所谓的事实。但是从废除审判以后,无论是在中世纪还是之后的资产阶级时代,还是发展到今天几大法系并存的这样一个时代,都是通过证据来发现事实。
  因此发现事实最基本的一个要求就是通过证据来进行裁判,这也是我们所说的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它只告诉我们用什么来进行裁判,但是有证据以后怎么进行裁判。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之下和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对于证据判断的方法一样吗?我们说不一样。法国大革命对于诉讼制度改革当中有一条叫做引入了自由心证,这个自由心证就是法官对于证据判断审查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之前是由法律规刻板定的,你法官发现了多少证据,这个证据法律上规定它是有多大的价值,它就是多大的价值,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国大革命之后确立了自由心证这样一种模式,法官就可以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的判断,这就确立了我们事实发现的第二个原则,叫做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共同构成了对事实发现的目的的保障和规范。

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基本原则(点击展开)
  • 人权保障目的与基本原则

  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我们通过哪些刑事诉讼原则来实现它?第一个就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也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发展出来的这么一个制度,它和中世纪的有罪推定是截然相反的。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为什么是人权保障的一种体现?因为无罪推定原则它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当中一个主体的地位,他免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控诉的这么一种义务,强化了国家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需要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来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这就为我们很多体现人权的一些诉讼制度提供了依据,比如说沉默权。

正当程序
  第二个体现人权保障的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实际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程序性的护甲,国家不能为了追究犯罪破坏程序的正当性。
  正当程序原则它下面还有一些子原则:比如控辩平等,有效辩护、审判公开等。控辩平等原则,强调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你控方有多少权利,我有多少权利。有效辩护原则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实现我们所说的武装平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可以有人给他予以帮助,实现与国家的对抗审判公开原则就让整个审判程序暴露在阳光之下,防止国家采用秘密的手段迫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审判公开原则使审判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让公众有机会观察审判活动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要求?有没有出现侵害人权的事情发生?

  • 权力制约目的与基本原则

  与人权保障相对应,就是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更侧重于对于公权力的这样一种限制。权力制约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权力法定
  首先,权力从哪里来?国家为什么有权来惩罚犯罪?因为人民能通过宪法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了国家,国家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坚持权力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国家的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这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权力法定原则下面有几个次级的原则:侦查法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侦查法定。所有的侦查手段都有法律的依据,并且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当中,应当由特定的程序来保障侦查权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以内进行。

审判独立
  第二个独立审判原则,在西方称之为叫做司法独立原则。在独立审判原则要求之下,审判机关应当是独立于国家其他机构和政府其他机关的官员之外。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其他的领导,这样才能保障法官只依据法律进行裁判,他不会考虑其他的因素,能够最大程度的确保刑事审判的工作符合法治的要求。
  我们说有独立审判原则,为什么没有独立侦查原则?甚至很多国家对于检察机关都不要求独立性?因为审判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最后一环,并且它是有决定性的一环,你有决定性的机关,你应当保持独立,而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它的决定并不具有终局性,最后都是需要靠法官来作出判断的,所以它的独立性体现的并不明显。
  在独立审判原则之下,有几个次级的原则:第一个是法官法定原则,也就是说你法官从哪里来,具体案件的法官不能由法院的领导或者是某一个机构来指定,他必须通过一套事先的规则来随机选定案件的法官,这个就最大程度的保障法官与案件之间不存在某种关联性,否则可能会导致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呢?就说我因案设人,这个案件我希望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领导就可以来指定某一个法官去审这个案件,因为我知道你这个法官比较听话,你能够按照我的意志来决定案件的结果,或者我知道你法官在这个问题上面你是持这样的一种态度的,我希望在这个案件当中来体现你的这样一种观点,所以我就指定你法官来审理这个案件,这种都会影响审判独立的存在,最终也会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
  我们国家现在也基本上已经开始了随机分案制度,这就是法官法定原则的体现。

权力谦抑
  第三个我们称之为叫做权力谦抑原则。在刑事诉讼当中,国家权力是极端强大的,基本上垄断了所有的与惩罚有关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我这些权力我是不是都可以用上去?很明显不是。对权力的使用必须体现必要性和克制性,这就是权力谦抑原则的要求。权力谦抑原则有三个基本要求:比例原则、及时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
  比如在强制措施中,适用哪种强制措施就需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妨碍诉讼进行的可能性、以及涉及到这个案件的严重程度有多大。我们就采用相适应的强制措施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及时原则要求尽快完成案件的诉讼过程。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本身它存在着一种不确定性,程序即惩罚,程序本身实际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是一种负担,国家必须要将这种负担最小化,及时作出裁决,无论这个裁决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不能用程序来代替实体的惩罚。
  第三个是禁止双重危险。禁止双重危险强调国家的司法权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发动,你发动了一次司法权,无论结果是什么,这个案件就到此为止了。一而再再而三的发动司法权,实际上会使当事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全世界基本上普遍认可国家的司法权行使的次数应当是有限制的。

(二)思维导图

(三)扩展阅读
谢安平:《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的内涵——兼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政法论坛》2011年第7期
苑宁宁:《控辩平等原则下证据开示制度之反思》,《法学杂志》2011年第6期
陈光中 郑曦:《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法学》2011年第9期
陈光中:《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