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课 审判救济程序

一、预习资料

(一)预习PPT

二、课程资料

(一)文字教程

1、二审程序基本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 全面审查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22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 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 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由此可以说明,我国刑 事第二审程序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

  (1)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不受上诉、抗诉内容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 对上诉、抗诉部分进行审查,还要对未上诉、抗诉部分也进行审查。

  (2) 第二审程序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既要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也要审查一审认定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还要审查第一审裁判对实体法和程序法 的适用是否正确。第二审程序依法可以对案件外的事实予以调查,通过调查取证而 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诉后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庭将查证属实 的新证据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并作出裁判。

(3)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一审中 的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进行 处理。

  (4)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 诉讼部分,还应审查刑事部分,并借此正确界定相关的民事责任。

  上诉不加刑原则
  • 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26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 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这是“上诉不加刑”在我国刑事诉讼法 典上的原则性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326条和327条之规定,在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若检察机关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未被提起抗诉或上诉的被告人加重 刑罚;

  (4)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5)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 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6)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 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7)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8)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9)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的案件、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 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 新审判;

  (10)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 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并且该项新的犯罪事实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项规定实际上将上诉不加刑原则延伸到发回重新审判后的原审程序中,其宗旨就在于防止二审法院采用迂回加刑方式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使上诉不加刑原则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二审的提起
  • 提起上诉的主体
  上诉主体

  上诉主体,又称上诉权人,即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16 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 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我国上诉主体可分两类:独立上诉权主体和非独立上诉权主体。

  • 独立上诉权主体

  独立上诉主体是指有权独立提出上诉的主体,包括:被告 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 非独立上诉权主体

  非独立上诉权主体,是指附条件才能行使上诉权的主 体,包括辩护人和近亲属。所谓附条件就是指要经过被告人的同意。我国立法上, 1997   年修正后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辩护人依法享有非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近亲属也拥有非独立的上诉权。根据我国 2013 年修正后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的规定,近 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他们在征得独立上诉权主体同 意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

  • 关于被害人的上诉权申请权

  《刑事诉讼法》第 218 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 日以内, 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由此可见,我国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采取了赋予其抗诉请求权的规定。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申请抗诉时,如果不能提出充足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抗诉。

  抗诉主体
  • 提起抗诉的主体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抗诉的主体,可以通过二审抗诉启动第二审程序,但这 一抗诉主体具有不完全独立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7 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221 条又规定,对一审裁判提出抗诉的人 民检察院,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 为抗诉有理,则予以支持。

3、抗诉的理由、途径、方法
  上诉、抗诉的理由
  • 上诉理由

  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并不要求上诉必须有上诉理由,法律也 没有规定上诉的法定理由。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如果符合上诉的其他法定 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无上诉理由而拒绝受理上诉。

  • 抗诉理由

  抗诉的理由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根据。抗诉是国家检察机 关代表国家提出的,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带有随意性,以体现国家检察机关 执法的严肃性。所以,《刑事诉讼法》第 217 条规定,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 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检察院《规则》第 397 条规定,所谓“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 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 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上诉、抗诉的途径和方式
  • 上诉、抗诉的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0 条规定,上诉途径有两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或 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通过 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在 3 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 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直接向第二审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 3 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 人民检察院及对方当事人。

  抗诉的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1 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第 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 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 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可见在我国抗诉只有一种途径。

  • 上诉、抗诉的方式

  各国立法为了维护上诉审的严肃性,多采用书面原则,但从充分保护当事人上 诉权的角度考虑,一般也允许口头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6、221 条的 规定,上诉人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抗诉只能用书面形式, 即应当制作抗诉书,而不能用口头形式。

  上诉、抗诉的撤回
  • 上诉、抗诉的撤回

撤回上诉和抗诉,是行使上诉权或抗诉权的一种形式。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 前,上诉权人或检察机关可以撤回上诉或抗诉。即使权利人对此有反复,即撤回上 诉、抗诉后,又要求上诉、抗诉的,只要上诉、抗诉期未届满,也应当允许。原审判决自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但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由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故应由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裁定。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的,原审判决自二审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抗诉机关之日起开始生效。

4、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审理方式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从世界各国既有的二审审理方式 看,主要有三种:直接审理、书面审理和庭外调查审理。

  • 开庭审理

  所谓直接审理一般是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直接参加下,审核证据、查明事实、运用法律作出裁判。《刑事诉讼法》第 223 条规 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 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 件,以及其他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同时为了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可见,直接审理是我国第 二审程序的基本审理方式。另外,法律还规定,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 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 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审理,一般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特的审理方式。它是介于开庭审理与不开庭的书面审理的一种审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第 223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二审的审限与裁判
  二审的期限
  • 第二审案件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期限为  2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  15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从收到下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0条或者第 221 条的规定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终止于第二审裁判的宣告之日。

  二审裁判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25、227 条的规定,我国第二审程序的裁判最主要 的有三种: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至于第二审程序的中止审理或终止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通常 比照一审程序中的中止和终止情形执行。

  • 维持原审裁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 1 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另外, 如果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情节上不够准确或者文字有错误,即 使不影响原判决的正确性,也应当在裁定中予以更正,以确保生效裁判的严肃性。

  • 变更原审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 1 款第(二)、(三)项规定: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 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时要用判决的形式。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 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  1 款第(二)项的规定直接改判,而不是以管辖错误发回重审。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 1 款第(三)项和第 227 条的规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三种:其一,原判决事实不清;其二,原判决 证据不足;其三,一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 程序是指:a.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b. 违反回避制度的;c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上诉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d. 审判组织 的组成不合法的;e.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二审程序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 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样的规定可 以使得第二审程序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审判的作用,又可以避免刑事诉讼进入无限的 恶性循环。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般也是适用裁定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8 条的 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 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作出的判决仍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检 察院也可以抗诉。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 225、227、228 条的规定,分别情况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 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自行宣告,也可以由原审法院代为宣告。二审法院 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 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裁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患有 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或者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 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也应中止审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二审程序。中 止审理用裁定的形式作出。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特定的情况,使得对该案没有继续进行审 理的必要或者可能时,从而结束对案件的审理活动,称为终止审理。在二审程序中 需要终止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自诉人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于 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结审理也用裁定的形式作出。

  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的处理
  •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应注意同对刑事部分的处理相协调。其中有应当和刑 事部分一并处理和裁判的,也有应分开处理和裁判的。在司法实践中应着重注意以 下问题:

  (1) 一并处理和裁判的情形:第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若发现刑事和 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一并改判;第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 案件,刑事部分已生效的,若发现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对刑 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若应送监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仍须作为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参加诉讼的,为便 于审理,在二审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可暂缓送监执行。

  (2) 分开处理和裁判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 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若发现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 应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在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原 告人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 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应注意,由于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反诉,因此,若二审自诉案件调解结 案的,应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裁定即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原判决或裁定。在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反诉无理的,裁定驳回;对于反诉有理的,先 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