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课 管辖制度
一、预习资料
(一)课前PPT
(二)课前视频
- 亲告案件的管辖
- 相对自诉案件的管辖
- 救济性自诉的管辖
- 公诉案件的管辖
二、课程资料
(二)文字教程
管辖制度概述(点击展开)
1、管辖制度的目的
为什么要有管辖制度?因为刑事诉讼当中所涉及到的司法机关比较多,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个案件发生以后,到底由哪个机关来首先接触这个案件?在不同的层级或者不同的地区当中,又由哪一个具体的司法机关来负责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这就需要一套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系属关系,而这套系属关系就是管辖制度。
管辖从横向和纵向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横向的方面需要确定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谁来首先接触这个案件,这就是立案管辖。立案管辖是确定案件受理的主管部门是谁?纵向方面是指,在确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主管范围以后,具体由哪一个机关来负责侦查,负责审判,确定这个问题的制度就是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集合,它涵盖了对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管辖依据,但为什么我们称之为审判管辖?第一个原因是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地区和层级的审判管辖可以指引前面两个阶段的管辖问题。这里我们就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叫对应原则,什么叫对应原则?也就是说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它是需要一一对应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案件发生之初,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事实无法做到全面了解,需要通过取证手段逐步完善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在此过程中,管辖的系属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侦查阶段的管辖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加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是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属于领导关系,对外以一个整体示人,因此内部分工可以相对灵活。而对于法院的管辖问题则受到法官法定原则的限制,不能随意变更或指定,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首先我们来看立案管辖,根据这个案件的性质不同,公检法三机关它都可以对刑事案件行使立案管辖权。我国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类。公诉案件即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追诉活动;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提起的追诉请求。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立案管辖机关各不相同。原则上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可以侦查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侵害司法公正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则受理自诉案件。
立案管辖内容(点击展开)
1、自诉案件的立案管辖
- 亲告罪(绝对自诉案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内容。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一些罪名: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为了记忆方便,我把它总结为三句话:
侮辱诽谤非公义
暴力干涉结或离
被人虐待能告诉
侵占财产不讲理
这些案件都涉及到名誉、近亲属、熟人等法律关系,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所以将追诉的决定权交给被害人来行使,可以避免不当提起追诉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和相应的社会关系受到进一步的破坏。
需要注意的是,亲告罪一般只能是被害人自己提起,只有当被害人死亡、失去行为能力等造成没有能力进行追诉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近亲属提起追诉。
- 两可罪(相对自诉案件)
第二类自诉案件称为相对自诉,我们也可以称其为两可罪。顾名思义,两可罪就是既可以通过公诉的方式追诉,也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诉。两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故意伤害造成的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除此以外,还有一个兜底的条款,即刑法第四第五章中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样为了方便记忆,我给两可罪总结了12345的口诀。
一是指一个轻伤害。
二和三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有三个2:
侵犯两个自由,破坏两种关系,两个弄虚作假。
侵犯两个自由是指侵犯住宅自由和通信自由。
破坏两种关系,我们也有两句口诀:
夫藏娇妻出墙(重婚罪)
父不慈子不孝(遗弃罪)
我们也可以把这两个罪名看作是亲告罪中暴力干涉婚姻家庭罪和虐待罪的升级版,都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维护。亲告罪当中有一个虐待罪,而虐待的最高境界或者说虐待的最高程度就是遗弃。
两个弄虚作假就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一个是在实物生产领域的弄虚作假,一个是在知识产品领域的弄虚作假。这两个罪名仅仅在未侵犯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属于两可罪。
3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和4、5结合起来,就是第四第五章当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的案件。
- 救济性自诉案件
什么叫救济性自诉?救济性自诉是指被害人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使他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了侵害,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或者作出了不予追究的决定,在公诉这条道路走不通的情况下,法律赋予被害人一种救济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救济性。救济性自诉不限制案件的范围。
当然救济性自诉的案件必须要有被害人的,如果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如贪污受贿犯罪,普通公民是不能提自诉的。
救济性自诉它有一个程序性的条件:被害人他需要提出证据证明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害人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且加害人必须要明确。
第二,被害人要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过控告,但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比如被害人用手机把提出控告的过程录下来,警察告诉他你这个案件我们不立案,这种类型的证据也是足够的。
公诉案件的立案管辖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为了与监察法协调,全国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做了一些调整,目前检察院仅对侵犯司法公正以及在诉讼过程当中侵害公民权利的职务犯罪行为有权立案侦查,而且立案是可以立案侦查。
换句话说,原则上它是属于监察委调查的范围,但是检察机关发现这些案件以后,他也可以侦查。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5个大的方面,总共有14个罪名。
5个大的方面就是非法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和违法执行,就是刑事执行当中的违法行为,刑事侦查当中的违法行为,判决当中的违法行为以及两个兜底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有限定,也就是只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他的工作当中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比较重要的几个罪名。
我们大家需要记住的就是在非法侦查当中涉及的5个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这都是和非法侦查手段有关。
在违法执行案件当中,有三个大的方面,一个是违法执行判决裁定,那么这里包括滥用职权和包括玩忽职守。
在看管在押人员方面有两个罪名,一个是滥用职权的,你比如说故意私放被看管人员罪,还有一个因玩忽职守导致的看管人员脱逃罪,然后在刑法变更方面有一个罪名,就是滥用职权违法进行假释减刑和监外执行。
那么最后就是公安机关,原则上来讲,公安机关可以管辖,除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包括监察委调查的范围以外,所有的案件原则上他都管,但是还有两个例外就是军人的案件他不管,囚犯的案件不管,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军人的犯罪案件由军事保安部门进行管辖,然后监狱当中的犯罪由监狱的保安部门管辖。
(二)思维导图
- 立案管辖
- 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