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课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预习资料
(一)课程PPT
(二)课程视频
1、刑事诉讼法学什么
2、刑事诉讼法有什么
二、课程资料
(一)文字教程
诉讼概述(点击展开)
1、诉讼的概念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讼”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 中的词义是十分丰富而多义的。“诉”,在字形上,从言从斥,指以言词斥责为诉。 其字又与“告”相通,即告发、控告、告诉的意思。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一般不 用“诉”字表达法律含义,而多使用“告”的术语。东汉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 称,“诉,告也”,“讼,争也”。“讼”,在字形上,从言从公,指言之于公为讼。《周 易· 讼卦》注释道:“讼, 争也, 言之于公也。”“讼”, 其基本字义是“争”、“争 辩”,即将争议或纠纷提交官府,在官吏面前争辩是非曲直。另外也有“告”的意 思。在我国古代法律典籍中,“讼”的内容一般指民事审理,而刑事审理则多以 “狱”字表达。《周礼·秋官·大司寇》有“抑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后汉 经学大师郑玄注曰:“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即以财货相告者曰“讼”,告诉冤枉者 曰“狱”。可见,“诉讼”一词,从原有词义上讲,指当事人将争议之事告于官府, 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至于“诉讼”一词入律文,则始于元朝。 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 年)成《大元通制》,第十三篇以“诉讼”命名,规定有关 刑事、民事案件的告诉和审判事宜。其后,明清刑律中也有“诉讼”的规定。总之, 从中国法制史演进这一角度看,我国历代(至少唐宋之前)通称“诉讼”为“讼”, 或为“狱”、“狱讼”, 称审理案件为“听讼”、“断狱”、“折狱”、“察狱”、“治狱”,或“听讼断狱”、“听讼折狱”等。
在欧美各国,诉讼法中的诉讼,英语为 procedure,它源于拉丁文 precessus,原意是向前运动、发展的意思。英语诉讼的含义为进行、过程、手续、方法等,我国 学者意译为“程序”,在作为特定的法律用语时,多意译为“诉讼”一词。
2、诉讼的含义
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诉讼,是指专门机关在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 的参加下,依一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但是,诉讼活动往往不仅需要有专门机 关和原告、被告双方,而且还需要有证人、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见证人、专家辅助人等。而作证、代理、辩护、鉴定、翻译的本身也都是一系列行 为,而且是正确处理案件不可缺少的行为。所以,狭义的诉讼并不符合诉讼的实践, 也不够准确。广义的诉讼更科学,它是指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 加下,依照一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含义与法律渊源(点击展开)
1、刑事诉讼的含义
刑事诉讼,除具有诉讼的一般属性之外,还具有“刑事”这一限制词的特殊要 求。所谓“刑事”,就是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和需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解决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 刑事诉讼的所有活动,可以说都是围绕这一中心问题而展开的。从另一个角度说, 刑事责任这一中心问题,是通过“诉讼”的形式和方法来加以解决的。可见,刑事 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渊源
- 宪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基本法律
-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职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及所作的解释
- 国际条约
(二)知识点思维导图

(三)扩展阅读
- 孙锐:《刑事诉讼本质论》,《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 韩阳:《刑事诉讼认识论研究中的基本范畴》,《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 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 边慧亮:《刑事诉讼三元本质论》,《理论探索》2015年第5期